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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出台首部新拆迁条例配套政府规章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吉林市率先出台《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当前,吉林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完成这一战略的重要保障。如何更好地从吉林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证吉林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同时维护法治统一,吉林市经过审核、论证、修改,2011年3月1日吉林市政府14届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于2011年3月9日颁布施行。该《办法》是在新《条例》施行后,全国最早出台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

  《办法》共分7章64条,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补偿协议、征收强制执行以及附则。《办法》针对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的征收程序问题和有关补偿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办法》第二章征收决定中分别利用两条对新《条例》中有关“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和召开听证会以及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征收项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办法》第八条(三)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超过50%(不含本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八条(四)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办法》第四章从第二十一条到第四十九条共29条几乎用占总篇幅一半的比例就补偿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比较新《条例》相关内容而言,地方特点突出,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效率。该章分别对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认定、无籍房屋所有权人安置、租赁房屋搬迁与补偿、被征收人正常搬迁的奖励与补偿标准、公有住房改私有产权、房屋产权调换、异地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所有权人产权调换、商用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低保户安置、浮房户安置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较好的贯彻了新《条例》所体现的惠民、利民、便民的原则,内容规定详细、操作性强、具有一定前瞻性,从立法规范角度上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利于促进吉林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